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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丰、张德春原有位于宣汉县东乡镇解放东街94号3幢1单元5楼1号的不动产,证号为宣房改2621号。该房于2017年12月29日经宣汉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拆迁,导致该房产灭失,原产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权利人李平丰、张德春声明原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德春 李平丰
2021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