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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府复决〔2021〕1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宣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5117221454451137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