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洪权、符永红不动产的继承公示
王洪权、符永红现有房屋位于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路泰和楼3单元7楼1号,产权证号:宣房权字第18972号。王洪权于2009年8月17日死亡注销户籍。上述房屋中王洪权享有的产权份额是王洪权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应由陈登玉、王隆盛、符永红、王琦共同继承,因王洪权的母亲陈登玉先于王洪权死亡,现王隆盛、王琦自愿放弃该房应有的继承权,由符永红一人继承。
根据申请人王隆盛、符永红、王琦提供的继承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示如下:
申请人符永红申请办理位于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路泰和楼3单元7楼1号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2021年8月23日至 2021年9月10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请向宣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异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我中心将直接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
宣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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