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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苟秀梅、符纯高不动产的继承公示

来源:宣汉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2-01-06     点击数: 人次

​  苟秀梅、符纯高原有房屋位于宣汉县东乡镇土地坡19号1单元2楼4号(证号:宣房权字第0648号),该房于2016年经宣汉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拆迁偿还现金并自主购买坐落宣汉县东乡镇石岭大道道路广场西北角国际汉洲花园A1幢8楼7号。符纯高于2008年3月17日死亡,上述房产中属符纯高的份额系符纯高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应由符纯高父亲符必明、母亲王崇秀、配偶苟秀梅、长子符美辉、次子符美旭、继子张宇共同继承,因符必明、王崇秀均先于符纯高死亡,现符美辉、符美旭、张宇自愿放弃该房应有的继承权,由苟秀梅一人继承。

  根据申请人符美辉、符美旭、张宇、苟秀梅琴提供的继承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示如下:

  申请人苟秀梅申请办理位于宣汉县东乡镇石岭大道道路广场西北角国际汉洲花园A1幢8楼7号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2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请向宣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异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我中心将直接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



  宣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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