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守华、李世君房屋的继承公示
向守华、李世君生前拥有原坐落于宣汉县东乡镇东街36号房屋,于1998年6月被宣汉县计生药管站拆迁偿还,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川民终字第269号的判决:宣汉县东乡镇东街药管站综合楼的3号门市一间、二、三楼茶馆用房两套、四楼2号住宅房一套归于向守华、李世君的产权。上述房产属于向守华(于2022年3月16日死亡)、李世君(于2015年3月24日死亡)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由向守华父亲向章甫(于1959年死亡)、母亲胡光桃(于1959年死亡)、李世君的父亲李文明(于1957年死亡)、母亲罗安珍(于1958年死亡)、儿子李剑、女儿李晓燕共同继承。因向守华、李世君的父母先于向守华、李世君死亡,现由儿子李剑、女儿李晓燕共同继承。继承人李剑、李晓燕经协商一致:李剑自愿放弃被继承人向守华、李世君上述遗产中的3号门市一间、二、三楼营业房两套的继承权,由继承人李剑继承被继承人向守华、李世君上述遗产中四楼2号住宅房一套;李晓燕自愿放弃被继承人向守华、李世君上述遗产中四楼2号住宅房一套的继承权,由继承人李晓燕继承被继承人向守华、李世君上述遗产中的3号门市一间、二、三楼营业房两套。
根据申请人李剑、李晓燕提供的继承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示如下:
申请人李剑申请办理位于宣汉县东乡镇东街药管站综合楼四楼2号房产的转移登记;申请人李晓燕申请办理位于宣汉县东乡镇东街药管站综合楼3号门市、二、三楼营业房两套的房产的转移登记,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2022年7月 21日至2022年8月12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向宣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异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我中心将直接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
宣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 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