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宣汉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宣汉县军干所、宣汉县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站、宣汉县环卫所、宣汉县饲料工作站、宣汉县图书馆、宣汉县种子公司、宣汉县检察院、宣汉县公安局因保管不善,将下列不动产权证(附清单)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申明将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附:
声明人:宣汉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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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宣汉县军干所、宣汉县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站、宣汉县环卫所、宣汉县饲料工作站、宣汉县图书馆、宣汉县种子公司、宣汉县检察院、宣汉县公安局因保管不善,将下列不动产权证(附清单)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申明将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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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人:宣汉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