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查处两起泔水养猪案
6月25日下午,宣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东乡镇农技站报告:东乡镇明月坝村1组有人还在用泔水喂猪。接报后,县动监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在东乡镇派出所、镇农技站及村社干部支持配合下于18时左右前往现场调查取证。
经查,东乡镇明月村1组村民李云琼(85号)、姚启明(36号)两户涉嫌泔水养殖,现场发场李云琼家2个胶桶中装有餐厨剩余物(泔水),锅灶一口、猪槽中有未吃完泔水,整个圈舍周边有激鼻的泔水味道,5头猪身污染不洁;姚启明家饲养6头猪,1个胶桶中装有泔水,简易锅灶一口,猪圈地面上有残余泔水,圈舍有激鼻的泔水味道。两位当事人在已经收到《宣汉县生猪养殖场(户)防控非洲猪瘟告知书》,并在养猪场内张贴了禁止泔水喂养通告的情况下,仍然从东乡镇某餐馆拉运泔水饲喂生猪,违反了农业农村部64号公告第四条“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及周边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泔水喂猪,对不听劝阻,仍然使用泔水喂猪的,养殖环节一律不允许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屠宰环节一律不得入场屠宰”的规定,决定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款:“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给予李云琼处罚款2800元,立即拆除泔水高温灶,无害化处理下剩泔水的处理处罚;给予姚启明处罚款2500元,立即拆除泔水高温灶,无害化处理下剩泔水的处理处罚。
由东乡镇农技站督促以上两户对圈舍及周边环境彻底消毒一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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