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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某排污企业超标排放环境噪声被按日连续处罚案

来源: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07-30     点击数: 人次

一、案情简介

2019529日,四川省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通过四川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网络平台自发任务,现场检查四川宣汉县某排污企业有关环境问题,发现未经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擅自闲置环境噪声污染治理设施。随即,该生态环境局委派下属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测管协同,进行环境噪声执法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环境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应标准。该生态环境局立即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63日,复查该公司时,发现未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64日,该生态环境局依法进入按日连续处罚办案程序,督促该公司整改落实到位,有力地惩戒了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事发后,四川省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及时摄录视听图像,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依法约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现场主要负责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取证材料共计6件,查清违法事实;调取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等证据材料10余份,锁定违法证据。

该生态环境局案件审议会审议认为:该公司擅自闲置环境噪声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污,拒不改正,挑战环保法律底线,亵渎环保法律威严,违法事实清楚、违法证据确凿,处罚依据充分,符合按日连续处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处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按日连续处罚该公司人民币8万元。至此,该生态环境局处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共计10万元,并已督促整改到位。

三、案件启示

(一)“监测报告”是确认环境违法的重要证据

超标排污是被按日连续处罚违法行为种类之一。超标排放环境噪声应属于超标排污。环境执法部门应同步开展测管协同,依法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出具环境监测报告,根据监测结果判定是否超标排污,为按日连续处罚提供重要证据。否则,难以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

(二)“责令改正”是按日连续处罚的必要条件

拒不改正是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构成要件之一。环境执法部门发现企业违法排污,应及时下达责令改正执法文书,并依法予以复查,对未整改、假整改、敷衍整改等拒不改正行为,方可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否则,无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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