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让艾滋病罪犯走出高墙
——宣汉县法律援助中心成功办理一起艾滋病人交通肇事案件
2019年7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项某某驾驶渝A95008号载重货车从宣汉县胡家镇出发经国道210线往毛坝镇方向行驶。10时37分行驶至国道210线1588km+600m处,见前方罗某某同向行驶的川SEW993号两轮摩托车速度较慢便超车行驶。在超车过程中将罗某某的摩托车撞倒,造成罗某某当场死亡。2019年7月11日,宣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项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宣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5日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向宣汉县法律援助中心送达了《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宣汉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谯六春担任本案被告人项某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019年10月11日上午,辩护律师前往达州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项某某。当项某某向辩护律师说到自己患艾滋病而未能得到保外就医时双目泪下。辩护律师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从法律、法规、国家法治要求和政府人文关怀的角度与项某某交换了意见,释明了项某某在主观意识上对本案存在的法律盲区盲点和错误认识以及依法应享有的法律权益。当律师告知将要为其作缓刑辩护时,项某某再次泪目。
辩护律师到宣汉县人民法院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后,通过受害人亲属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找到了受害人的家人。听他们尽情发泄悲愤、反复诉说痛苦,然后同悲同感同伤心,共同祈愿逝者一路走好。经过耐心交流沟通,终于达成项某某一次性赔偿50000元的民事协议。收到赔偿款后,辩护律师向受害人亲属告诉了肇事者身患艾滋病、家庭又特别困难的情况,受害人的父亲、妻子、儿女当场表示谅解,并在《谅解书》上签字。请求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时从轻判处。
2019年10月22日,宣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在第一审判庭进行了公开审判。辩护律师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被告人项某某具备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一、事故发生后项某某打电话报警,一直在现场等候民警的行为应视为“自首”;二、已得到受害人家人谅解;三、被告人患有重大疾病。
合议庭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判决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理赔。项某某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书生效后,项某某走出看守所大门,再次面对律师第三次泪目:“感谢律师!感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