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煤矿安全用电专项检查方案
为确保煤矿安全用电,全力保障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特开展煤矿安全用电专项检查。
一、检查时间
2022年4月27日—28日
二、检查范围
全县所有煤矿
三、检查内容
检查煤矿是否实现“两回路”供电线路、是否同时实现热备电保障、供电电源容量是否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等内容,详见《宣汉县煤矿供电安全专项检查表》。
四、工作要求
(一)逐矿检查到位。各片区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按照检查内容逐项检查,认真填报检查表。
(二)督促整改到位。各煤监站要督促辖区煤矿企业将本次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到位。由煤矿企业承担整改主体责任,供电单位配合进行整改。
(三)全面总结上报。各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将《宣汉县煤矿供电安全专项检查表》交煤炭管理股,由煤炭管理股汇总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并存档备查。在整改完成前,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论证,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不得复工复产。
附件:宣汉县煤矿供电安全专项检查表
宣汉县煤矿供电安全专项检查表
被检查企业(盖章): 检查时间:2022年 月 日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是否符合要求 |
1 | 矿井应当有两回路供电(即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
|
|
2 | 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存档备查。 |
|
|
3 |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
|
|
4 |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的电源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 |
|
|
5 | 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线路不得同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
|
|
6 |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
|
|
7 |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要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电源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来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 |
|
|
8 | 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
|
|
9 |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条件受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设备。 |
|
|
10 | 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
|
|
11 | 向采区供电的同一供电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 |
|
|
12 | 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措施。高压停、送电制度的执行,高压检修作业中停电、验电、放电、挂接地线措施的执行,线路倒闸操作和监护制度的执行,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相关规定。 |
|
|
13 | 矿井供电的电压质量、电流质量、供电质量、用电质量和电源容量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
检查人员(签字): 企业负责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