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汉县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意见,规范有序推进我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县政府制定了《宣汉县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宣府办〔2021〕7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
(一)《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总则”中增加了政策依据。主要是增加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
(二)修改了“政府购买服务”定义。“政府购买服务”概念明确为“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其中强调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定义更加明确。
(三)调整了购买主体范围。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以下机关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包括:我县各级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进一步明晰,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明确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管理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四)扩充了承接主体范围。《实施办法》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备条件的个人”三类承接主体,对原《实施办法》规定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的规定作了扩充,并明确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承接主体。
(五)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负面清单。第十六条专门明确了6类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六)完善了预算管理要求。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创新,强调从“养人办事”提供服务向“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转变,预算管理是创新转变的主要抓手。因此,《实施办法》用四条内容,从安排原则、资金安排、预算编制调整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提升了可操作性。
(七)增加了合同管理与履约相关要求。为加强可操作性,《实施办法》对合同及履约管理也作了相应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九)完善了绩效管理。根据落实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的实施主体,规定了事前绩效评估、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指标确定和评价结果运用等相关要求。
(十)新增了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条款: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新增了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要求: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