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文件起草的指导思想、目的和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二、文件起草制定的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
(三)《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办〔2020〕62号)。
三、文件主要变化
(一)《实施意见》分为正文和附件。正文共有六部分,分为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组织实施。结合宣汉县实际,正文内容对有关目标进行了明确、有关职责明确了单位,市级部门(单位)修改成县级部门(单位),其余地方与市上要求一致。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第二部分是工作目标。修改内容:原文“2021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初步建立,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修改为“2021年,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初步建立,蒲江街道至少建成1个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修改原因:市上要求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明确为蒲江街道主要是相比其它地方实施条件更成熟)
第三部分是基本原则。分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四个原则。(内容与市上要求一致)
第四部分是主要任务。共三个方面: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二、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三、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方面第二部分“强化家庭照护支持”中修改内容:原文“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高校、学会等资源”修改为“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学校、学会等资源”。(修改原因:市上是要求的高校,但是宣汉县没有高校,有职业学校)
“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第二部分“大力建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中修改内容:原文“2021年底主城区范围内至少全面建成2家有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修改为“2021年底城区范围内至少建成1家有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修改原因:市上要求2021年底主城区范围内至少全面建成2家有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为了可操作性和示范性,宣汉县需要至少建成1家)
“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第五部分 “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发展”中修改内容:原文“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修改为“县妇幼保健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要按照职责”。(修改原因:市上要求的是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但对于县级来说只有县妇幼保健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因此进行了明确)
第五部分是保障措施。一、加强政策支撑;二、加强人才培养;三、加强制度建设;四、推进信息化建设。
“加强人才培养”中修改内容:原文“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修改为“四川省宣汉职业中专学校”。(修改原因:市上要求的是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但宣汉县只有四川省宣汉职业中专学校,因此进行了修改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