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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文件解读

来源: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10-19     点击数: 人次

一、制定目的和背景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是我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法定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五条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宣汉县烟草专卖局于2007年开始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前后经过4次修订,上一次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于2020年8月14日修订实施。由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现行规定部分条款已不能适用,不能适应国家简政放权和审批改革,降低市场主体进入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准入门槛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辖区内卷烟市场发展及较好地满足卷烟消费需求,我县先后召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听证会,提交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最终印发实施《宣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和必要性

为了更好地了解宣汉县卷烟零售点布局现状,2021年1月到5月,起草人员就我县合理布局规定进行了市场走访和调研讨论。截止2021年5月31日,全县共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户2990户,约占我县总人口的2.35‰,同比我市其他区县,我县持证户占比较高,绝对值居全市第一。造成专卖管理难度增大,市场基础弱化,违法卷烟冲击市场,经营者无序竞争,国家利益及消费者利益难以全面维护。根据卷烟零售点布局现状,本着遵循保护未成年人、控制数量范围、尊重历史、退一进一、满足消费、兼顾利益的原则,使零售点的布局切实满足卷烟消费需求,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周到的服务,又防止因零售点过多过滥导致过度竞争,最终修订实施《宣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三、制度主要内容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宣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对最近一次规定的条款进行了大幅修改,现一共十九条,主要包括了制定目的、数量范围、布局原则、间距要求、放宽条件、限制区域、解释主体、施行时间等内容。

(一)第二条:

本规定遵循尊重历史、区域有别、满足消费、兼顾利益、有效管理、保护未成年人为原则,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因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已趋于饱和,为促进零售点均衡发展,提高卷烟零售户盈利水平,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对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及各街道、乡镇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量化,并结合间距和其他要求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布局规划。

(二)第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学校、幼儿园内及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80米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所以在原有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条款中,将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内及其场所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80米内。

(三)第十五条第二款:

宣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在体现规划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的前提下,结合我县实际,根据区域人口、消费能力等因素,对各区域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了测算,对已经饱和或超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的区域,不再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

以上是《宣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政策文件:《宣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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