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员会,乡级有关部门:
《白马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白马乡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四月八日
白马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全乡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建立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白马乡境内村道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所有通达行政村且能行驶车辆的道路,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及其他附属设施。其用地范围包括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全乡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协会管理、村民自养、社会监督。
第五条 乡人民政府领导全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全乡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三)对全乡公路的养护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四)指导各村成立公路养护协会,并督促落实好相关管理体制和考核办法。
第六条 各村民委员会是本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以村委会为单位成立公路养护管理协会,根据公路通达情况或村民受益面大小,成立农村公路养护协会小组,明确各公路养护责任路段的责任人;
(二)负责领导辖区内公路养护协会实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
(三)协助辖区内路政管理工作;
(四)协助辖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在乡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各村委会对农村公路按“谁受益、谁养护”的原则,实行以民养为主,民养与专业养护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养护。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达到以下要求: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整洁,边沟、桥梁、涵洞排水畅通,公路构造物完好,达到“有路必养、通路必畅”的目的。
第九条 公路养护管理协会结合各自实际,可采取经常性养护、日常养护和专业性维修相结合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 日常养护工作包括:定期和不定期清扫路面、清沟排水,保持边沟涵洞畅通;清除杂草、堆积物和小型塌方(30方以内),及时修补路面坑槽,确保公路无积水;发现危险路段的情况,及时上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通村水泥路的维修养护,应聘请专业队伍进行维修,其费用由各村按实际养护面积计取报酬。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 村道公路应完善限载设施、限速设施、锉错道、警示桩等附属设施,并对附属设施定期保养,及时修缮。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设立、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的,应先征得乡人民政府的同意,乡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先征求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设单位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村道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村道公路路界内严禁开荒种地、建房;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不得少于路界外3米。同时两侧建筑物在修建前必须先由国土划线,并交纳堆码占道保证金3000元于村委会;严禁在公路两旁放炮、开山取石。
第十五条 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因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农村公路行驶的,应当事先经乡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公路上方各种线路的架设不得低于公路面6米。
第十七条 公路水沟、涵洞系附属设施,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公路水沟、涵洞。
第十八条 公路路面应保持整洁、宽敞,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公路上晒粮打场,围堰放水,堆放砖、石、沙、废旧物、车辆等物资;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使用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应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采取多渠道筹措的方式,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受益单位和群众采取“一事一议”所包括的资金和劳力;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来源;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一)所筹集的资金交村养护协会统一管理。
(二)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严禁平调、挪用、截留、挤占,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三)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必须由各村理财小组予以审核,使用情况每半年向群众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村道公路的建设、日常养护、管涵清理、路面保洁、边沟清畅等工程费用;
(二)公路养护工程维修资金;
(三)养护人员报酬。
第六章 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单位或个人,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外,并处以500-1000元罚金。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以村民每月采取不记名的方式进行评定,乡人民政府每个季度组织一次村级公路养护管理情况检查,对检查结果在全乡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乡人民政府将养护工作纳入各村年底目标考核。
第二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对养护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并在全乡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村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各村、各路段养护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