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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 日期:2008年08月27日 浏览次数: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宣府办[2008]147号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汉县“5·12”汶川地震灾后
农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宣汉县“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宣汉县“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省、市关于“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解决灾民最关心、最直接的居住问题,确保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促进全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自力更生,统筹兼顾,防震避灾”的原则,把灾后农房重建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充分发挥受灾群众的主体作用,通过政府组织、灾民自建、社会支持,确保受灾群众尽快住进经济、实用、安全的住房,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户实施。农房重建必须做到规划先行、方案具体,在全面准确掌握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的基础上,科学制订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规划和方案要体现科学性、适用性、操作性。
  (二)政府组织,农民自建。农房重建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有序进行。灾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农房重建的科学选址、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资金补助、政策扶持、社会动员等方面工作,要以受灾农民为主体,充分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其自力更生、自主建房的能动作用。
  (三)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农房重建必须依据统计台账,结合倒损情况,因地因户制宜,做到统筹兼顾。原则上在原址建房。异地重建的,宅基地可新旧折抵、一户一宅。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四)技术指导,强化质量。农房重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建筑技术和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切实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做到“安全、经济、适用”,降低建设成本。
  三、目标任务
  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全县全倒塌户、严重受损户的重建任务,完成一般受损户的维修、排危任务,保证受灾农民在年底前住进新居。
  四、建房对象
  2008年因地震造成房屋全垮塌、严重受损(经房鉴办鉴定为D级危房)、一般受损(部分垮塌、通过排危可以居住的危房)的农村和乡场镇的受灾户,重点是因震灾造成房屋受损的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无自救能力的一般受灾户(有两处住房的除外)。
  五、建房方式
  对全垮户、严重受损户,坚持“分散建房为主、集中建房为辅”的原则,采取新建和购买农村闲置房的方式解决;对散居的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全垮塌户、严重受损户不单独建房,其重建资金统一使用,通过纳入福利院、中心敬老院重建规划统筹解决;对一般受损户采取维修、排危的方式进行恢复。新建房标准为砖混结构瓦房,特困群众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 2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超过120平方米,五保供养对象分散建房的人均住房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每户必须修建厨房、厕所等配套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宣府令2号]规定标准)。
  六、重建步骤
  (一)登记建卡(6月20日-7月10日)。县上要从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和规划局、扶贫办等部门抽调力量,核准、查实农房因灾倒损情况,分门别类,登记造册,逐户建立重建档案。按照灾民申请、群众评议、村组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需重建对象。
  (二)制订规划(7月11日-7月20日)。县上要根据调查核实的农房倒损情况,编制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做好建房选址工作。防震避灾,有利于灾民生产生活为前提确定建房地址。
  (三)实施重建(7月21日-11月30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是灾后重建项目的责任主体,要采取农民自建、政府补助的形式,整合各方资源,鼓励灾民购买农村闲置房,指导督促灾民重建新居。开展“一帮一”活动,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和《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要求,对农房重建实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和质量监管,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各乡镇在每月14日、28日向县民政局报送进度情况。
  (四)检查验收(12月1日-12月15日)。县政府将组织民政、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农业、扶贫等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建农房进行检查。要建立农村房屋重建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证”(房屋重建档案和土地使用证)、“一乡一册”(恢复重建花名册)、“一县一台帐”(农房恢复重建户台帐)。
  七、优惠政策
  在坚持所有部门政策集中使用、涉及灾民住房建设税费一律免收、所有手续优先办理的原则指导下,实行政策优惠。县建设、国土部门一律免收涉及全垮塌户改建、新建的相关费用;县林业部门对用于受灾户的改建、新建、维修采伐、购买的林木,依法免收相关费用;县地税部门对全垮塌户的改建、新建或购买闲置房,经受灾户申请,民政部门证明、地税部门审查属实,涉及受灾户自建或购买住房的税费一律免征;县农村信用社要简化程序和手续,加大对农村受灾户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10000元及以下的小额贷款执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10000元以上的执行入股社员优惠利率;县供电局和弘盛电力公司要确保受灾户建房用电所需,将用电设施及时架设、安装到新建房屋,免收材料费、工时费、增容费。
  八、补助标准
  (一)重建户补助标准:凡因地震造成全垮塌、严重受损的农房重建后,根据受灾农户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对不同人口家庭适当予以区别,对建卡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两类困难农户给予适当照顾。具体补助标准分为两类三档:               

农户类别

1—3人家庭

4—5人家庭

6人及以上家庭

一般农户

16000

19000

22000

困难农户

20000

23000

26000



  在上述补助标准中,对农户家庭人数的认定,一律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为准;对建卡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两类困难农户的认定,一律以2008年5月11日的档案记载为准。
  (二)一般受损户按省政府出台的标准给予补助。
  九、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代理县长赵波为组长,分管副书记张宗昭、副县长陈尧为副组长,县财政、民政、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地震灾后农房重建领导小组。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房选址、用地审批等工作;县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地调整等工作;县建设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等工作;县经委要组织好建材企业生产,配合商务部门做好灾民建房所需建材的产销衔接工作,保证建材物资供应;县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材价格监测监管,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严防建材价格暴涨;县扶贫等涉农部门要积极做好恢复重建相关工作。
  (二)强化技术指导。县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制订农房建设技术政策,做好户型设计、技术指导和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重建住房必须达到抗震设防技术要求,保证建材供应和质量。
  (三)强化督促检查。县民政、财政、建设、扶贫、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深入村组农户,对重建工程进度、建房质量、政策落实和建房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确保重建任务圆满完成。
  (四)强化资金管理。县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重建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受灾户申请、群众评议并公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县民政局审批,直接通过银行分两次直接发放到受灾户的‘财政直补一折通’账户上”的办法予以落实。对全垮塌户、严重受损户,在划线定点奠基后,通过本人申报,乡镇验收,登记造册,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按照每户5000元的启动资金直发到户,其余建房补助资金在验收合格搬进新居后,直发到户;一般受损户的补助资金待修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发放到户;五保对象进入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的,重建资金补助到敬老院。对恢复重建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实行“一乡一账(救灾资金专账)一册(重建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确保重建补助资金落实到重建户手中。各乡镇要凭银行盖有现金转讫章的《重建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填《救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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