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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交警支队获悉,9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追尾”、“挂擦”等未造成人员伤亡、肇事责任特别清楚的轻微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行快速撤离现场,不得停留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据了解,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相互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阻碍交通的地方;当事人可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当事人共同核对并签名后,各持一份,并在24小时内同时送具有管辖权的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后签注审核意见并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符合快速处理流程的交通事故应在当天处理结案,因财产损失定损导致调解时间拖延的,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按快速处理流程办理的交通事故,事故处理部门对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自行协商处理: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标志;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或者麻醉药品;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未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的事故;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事故车辆及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据介绍,凡具有追尾、逆行、倒车、溜车、开关车门、违反交通信号、未按规定让行、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等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而另一方当事人并无此类情形,前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碰压固定物涉及第三者物损,并且第三者物损所有人不在事故现场的单方车辆事故不适用快速处理流程,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刘思璐 记者 张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