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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字体:[ ] 日期:2008年09月27日 浏览次数: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宣府办[2008]193号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快我县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度,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更新思想观念,理清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将工作落实到具体股室和个人。同时,县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强化部门联动,完善部门协调沟通机制,严格执行部门会商制,及时、有效、集中协调解决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明确职能职责
  为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00号)中有关行政审批和技术评审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县国土资源局、县煤监办进行简化或合并的工作事项。
  (一)县国土资源局应负责落实和完成的工作事项
1  、矿业权设置方案与矿区范围划定合并。减少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环节,整合矿井(含独立扩能矿井和续建矿井)依据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直接开展批准范围内的资源储量核实及评审备案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将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尽快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评审备案)并跟踪办理情况,县国土资源局要督促煤矿企业在领取采矿许可证2年内必须完成采矿权价款评估、方案设计、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等工作。
  2、简化采矿权价款评估内容。煤矿企业完成煤炭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及备案工作后,县国土资源局应按省上要求,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及时委托有矿业权价款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依据。原采矿权已有偿出让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只对原采矿权范围内新增煤层和扩大矿区范围部分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
  3、放宽储量增划约束条件。对整合矿井(含独立扩能矿井和续建矿井)扩大矿区范围在2平方公里内且储量级别达到“333”及以上的,原则上不再补作地质勘探工程,利用煤矿现有生产地质、水文地质、灾害鉴定资料和井巷工程揭露情况编制《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县国土资源局要督促煤矿企业并协调开展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快对范围内的煤炭资源进行全面核实,对原采矿权范围内新增煤层及扩大区域的资源储量进行单独估算,对新增区域的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水文地质等情况进行全面阐述,同时开展矿区范围坐标测量工作。
  (二)县煤监办应负责落实的工作事项
  1、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与初步设计合并。县煤监办要指导煤矿企业在编制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资源利用篇章,及时将初步设计上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不再单独组织审批(备案)。设计规模21万吨/年及以上矿井必须独立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含开发利用方案)。
  2、《煤炭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验收与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并,不再单独进行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验收。县煤监办要及时指导煤矿企业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尽力避免验收不过关,重复验收,影响煤矿企业正常生产和电(精)煤供应。
  3、合理确定整合矿井拟建规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整合矿井(含独立扩能矿井和续建矿井)的设计规模原则上不能低于省政府批准的拟建规模标准。由于资源储量、煤层地质、地质灾害等条件限制,经设计资质单位设计论证确实不能达到省政府批准的拟建规模的矿井,由县煤整办上报市煤整办,经市煤整办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后,按程序上报省煤炭资源整合办公室审查批复,方可降低设计规模。
  4、安全预评价报告与安全专篇设计合并。县煤监办要指导煤矿企业在安全专篇中补充安全设备设施评价内容,督促煤矿企业尽快报送四川煤监局审批。安全预评价报告不再单独组织审批(备案)。设计规模21万吨/年及以上矿井必须独立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专篇设计。
  5、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与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并进行,不再单独组织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和矿井安全验收评价。县煤监办要与四川煤监局川西分局、市安监局做好工作衔接,切实为煤矿服好务。
  三、公开行政审批事项
  县国土资源局、县煤监办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尽快制定出本部门涉及煤炭资源整合矿井的储量核实、矿业权登记、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等各类审批、竣工验收和颁证程序,逐步列出企业的申报条件,提出各类行政审批(备案)或转报转批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
  四、明确审批流程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总体审批流程:煤矿企业委托开展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并编制《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采矿权登记(含划定矿区范围)申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初审—企业直接到省上报件—审查通过后颁发2年期采矿许可证—煤矿企业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同时编制安全专篇)—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转报初步设计方案(同时企业直接到省上报送安全专篇审查)—进入建设施工程序(期间同步开展采矿权价款评估、采矿权价款缴纳、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采矿权延续审批颁证等工作)。
  五、加强督促指导
  (一)为加快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审批工作,使资源整合矿井(含独立扩能矿井和续建矿井)尽早进行施工建设,县国土资源局、县煤监办应指导企业完善各项报件,必须认真对企业的各项申报进行初审,加强与省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
  (二)县国土资源局要督促前期已经取得矿区范围划定批件并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整合矿井(含独立扩能)矿井和续建矿井初办2年期采矿权登记。县国土资源局要积极督促、指导全县煤矿企业在2008年11月底前完成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对未列入省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合法保留矿井,凡具备储量增划条件的(现有矿权内可增划的煤层、周边零星资源)以及资源危机矿井,县国土资源局应按规定的管理程序及时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办理储量增划申报手续。
  (三)针对我县大部分资源整合主体矿井(含独立扩能矿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只延续到2008年12月的具体情况,为使煤矿企业能够依法持续生产,县煤监办要提前一个月告知煤矿企业证照的到期时限,并督促、指导、协助煤矿企业在2008年12月以前分批办理证照延续。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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