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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核
字体:[ ] 日期:2008年09月26日 浏览次数: 来源:本站原创


  办事依据 
  1、《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外经贸合发[2002]137号)
  2、《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办法》(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2002年第2号令)
  3、外经贸部《关于印发〈驻香港劳务管理人员审批管理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合发第3号)
  4、《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合发[2003]44号) 
  办理条件 1.劳务项目真实,具备可行性。
  2.经营公司与外方及劳务人员所签订的合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经营公司在许可范围内经营。
  4.合同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订。
  5.劳务人员培训合格。
  办理程序 
  对外劳务企业----我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经商处(室)----市外经贸局(特殊情况再行征求我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省外经贸厅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材料齐备,符合规定,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2.与外方、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以及外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雇佣合同
  3.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4.外方(雇主或中介)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证明(复印件)
  5.劳务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一式4份。
  申请书(表格)名称
  《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办公地址 宣汉县政务中心 
  投诉处理时限 
  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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