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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货自运粤港澳入出境货车行驶牌照的审批
字体:[ ] 日期:2008年09月26日 浏览次数: 来源:本站原创


  办事依据 
  省外经贸厅《关于下放我厅有关管理权限的通知》(粤外经贸办函[2002]181号) 
  办理条件 
  凡企业年工缴费100万港元以上,货运量相当,可申请办理一辆直通自货自运汽车。投资额300万美元以上或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可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办理自货自运厂车。 
  办理程序 
  收到按规定报送的资料七个工作日内,如符合审批条件,我处印发有关文件,企业凭我处文件直接到省公安厅车管所办理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收到按规定报送的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达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商投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粤港澳直通车辆审批表》;
  2.企业申请报告;
  3.企业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验资报告原件; 
  7.银行出具的工缴费证明原件;
  8.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回乡证复印件;
  9.海关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复印件;
  10.香港车辆登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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