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书;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定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