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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字体:[ ] 日期:2008年09月26日 浏览次数: 来源:本站原创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全体董事签字);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理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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