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府发[2008]46号
宣汉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完善市场服务体系,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促进金融对地方的资金投入,推动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等融资问题的重要途径,积极扶持、引导、鼓励组建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服务于中小企业,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推进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市场准入条件与行业运行标准
(一)业务范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为: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
(二)营业场所、注册资本与从业人员素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有固定营业场所,新设立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会员制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目前还未达到标准的已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发文之日起3年内达到上述标准。对设立在乡镇的行业性信用担保机构经县经委同意可适当放宽注册资本要求。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元,达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经营管理人员与会计人员,应具备岗位必需的经济管理能力和会计核算能力,同时要配备或聘请金融、法律等相关专业人才。
(三)担保责任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为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
(四)担保收费。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项目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确定,根据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后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五)保证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
(六)风险准备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
(七)资金运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机构除风险准备金与保证金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不高于20%的部分,经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信用担保机构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存入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按协作合同约定存入协作银行。
(八)监管制度。一是县经委与县工商局密切配合,依照法律法规对担保机构进行年检年审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与行业运行标准,对年审不合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二是建立财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如实反映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量、担保对象、贷款金额、担保责任余额、担保期限、保费收入、代偿金额等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
(一)税收优惠。继续执行国办发﹝2000﹞59号、发改企业[2006]563号等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发[2002]47号文件精神,担保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达70%以上的担保机构,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担保机构可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修订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该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二)担保费率。为促进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担保费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三) 资金支持。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扩充、风险补偿、业绩奖励、保费补贴等制度,对会员制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以提高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和整体发展水平。凡在我县建立担保公司且每年担保贷款的年内季平均余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县政财按照1%的比例给予资金奖励,用于其作为风险准备或者充实其资本金。
(四)费用减免。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四、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一)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二)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
(三)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为确保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宣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进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营行为,维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运行秩序,建立由县经委牵头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合作的担保行业监管机制。县经委主要负责对信用担保行业指导和服务的牵头工作;县工商局负责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县财政局、县国税局负责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的制订并落实;人行宣汉县支行负责引导信用担保机构合法开展担保业务,并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金融活动。
六、加强服务与监管
相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在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的同时,做到依法严格监管。一是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二是登记机关要为担保机构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提供便利。三是登记机关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四是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的指导。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五是对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担保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和信用绩效评价。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对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