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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项目办理程序
字体:[ ] 日期:2008年02月01日 浏览次数: 来源:本站原创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操作程序,明确部门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投资者来我县投资落户,提高招商引资实效,特制订如下操作程序:

一、初谈阶段

1、由县招商局与项目业主一道,听取投资者作投资意向、项目情况和自身情况介绍;县招商局向投资者介绍我县综合情况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由投资者向县招商局和项目业主提供该项目的投资意向书和投资者背景资料。

投资意向书应包括项目名称,可行性分析,投资意图,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用地、用电、用水、用气额,选址意向,环境影响情况,要求解决的问题等。

投资者背景资料应包括投资主体及性质、注册地及注册者法定名称、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个人身份证明等。

3、县招商局会同县计委、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和项目业主,与投资者一道,就县情、项目选址等进行实地初步考察。

4、由县招商局将投资意向通报县计委、县经贸委、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及有关管理部门,就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环保要求和城市规划等,在一周内进行初步评估并签具意见。

5、由县招商局将投资者情况提交工商、税务、金融部门核实,核实情况在一天内反馈给县招商局,重大或特殊项目,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投资者进行实地考察。

6、由县招商局和项目业主根据上述情况作出该项目的招商引资是否可行的初步判断,并根据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提出拟对该项目提供的优惠政策,作出简要书面报告,提交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

二、确认阶段

1、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在接到项目报告后,由县委、县府分管领导初审后,按一般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分别进行处理。

一般投资项目(投资额500万以内,用地10亩以内)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项目涉及部门与投资者正式谈判。

重大投资项目(投资额500万以上,用地10亩以上)由分管领导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后,召开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讨论决定,涉及有我县优惠政策未规定的特殊要求,由领导小组会一并决定。之后按照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的要求,组织人员与投资者正式谈判。

2、双方正式谈判取得一致意见后,应签订投资合同。合同应体现优惠政策与投资回报的关系,并以合同条款加以约束。有合作业主的由业主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合同;无业主的新建项目由县招商局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合同。

3、合同签订后,投资者应按固定资产投资程序,向县环保局报送有关资料,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将有关资料报县计委立项或备案;将资金存入开江的银行并取得资金证明;向县招商局提供注册所需资料。

三、实施阶段

1、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县招商局按照“一站式”服务的要求,会同投资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为投资者办好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并领取有关证照。

2、县政府以会议纪要或批复的形式,就该项目在我县实施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3、投资者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供用地合同,或与村社签定土地租用协议,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4、投资者与电力、天然气、自来水等企业签订用电、用气、用水等优惠供应合同。

5、投资者按照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的建设方案,由县招商局协助在县建设局报建,在要求期限内开工建设并限期完工投产,不能按期开工,土地长期闲置的,县政府按有关规定依法收回。

6、建设期间,各有关职能部门及水、电、气、路等公用事业部门为投资者提供县政府所承诺的全过程、全方位的服务。

7、项目投产一年后,按照有关规定应享受财政扶持的,应向县政府写出报告,并填写县财政扶持审批表,交由县招商局会同计划、税务、财政等部门审查后,由县政府领导签字批准后交县财政局执行。

8、投资者在建设经营过程中有其它需要协调服务的,由县招商局与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或报告分管领导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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