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上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粮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办证程序是:
一、申请办证条件:
(一)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申请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种子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种子仓库800平方米以上,种子检验用房。
3、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中级以上农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其中农业高级技术职务1名以上。
4、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能够满足种子检验的仪器并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条件要求: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申请注册资本)80万元,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能够满足种子检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交资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有检验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三)种子检验人员、种子贮藏保管人员资格证明、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证以复印件;
(四)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及产权或使用证明;
(五)种子经营场所证明。
三、办证程序
(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经营的申请人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在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对经营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签核意见,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予通过的,应书面通
(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发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制作不予核准通知书,由审核机关转交申请人;
(四)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经营许可证、主要农作物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种子经营者自愿向经营所在地省、市(州)、县农业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