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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01日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第一条 为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预防和打击制造毒品犯罪活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含加工、合成)、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含携带)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或本条例实行严格管理的容易被用于非法生产毒品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化学品。
  对麻黄素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易制毒化学品的名称及批量标准见本条例附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依据本条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进行监督管理。
  化工、卫生、医药、工商、贸易、交通等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批量使用,实行登记证管理制度;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和跨市、地、州批量运输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生产、经营及批量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凭营业执照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或国家规定的有效证件,到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登记并领取登记证。
  第七条 超过批量标准跨市、地、州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物主应凭有效证明文件到运入地或运出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实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品名、数量及运输路线应当与运输许可证中载明的一致。
  运输许可证实行一证一次有效,不得重复使用。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在出入省的通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检查工作。
  第九条 开展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发给易制毒化学品储存许可证。
  储存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易制毒化学品储存服务。
  第十条 省外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批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凭营业执照副本和有效证明文件,在运出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办理运输许可证,并应向有生产、经营登记证的企业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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